2008年3月22日 星期六

3/18 開放近用資訊

※著作權法最早於民國十七年(1928)公佈,一直到1990年只修訂過4次。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(http://www.tipo.gov.tw/)

※政府受到外界壓迫,不斷修改著作權法是為了要加入WTO。

copyright (著作權) right (1.權利2.右派)

※著作權
1.人格權-即使著者死了,還是存在
2.財產權-存續著者死後五十年(美國是著者死後95年)

※法律上,人類最高貴之產品─知識,知識分顯性和隱性。

public goods (公共財)
knowleage manage (知識管理)

※依美國著作權法之規定,期刊本身及其內容、編輯及其下屬之工作成果,屬於出版商所擁有。

※某些作者將其作品投至非任憑取閱之期刊,因此無法獲得最高效益(專業、虛榮心、財務)。這些作者因缺乏經由期刊或文獻至任憑取閱之管道,讀眾獲得知識之路徑減少許多,不知不覺中損害到此等作者專業上之地位。

※延後任憑取閱(delayed open access),2001年《師院文庫》報告指出,論文初刊首六個月被下載100次,轉至任憑取閱之網站,接續數月內,已下載4,000次。

open access
toll acces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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